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学科和专业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固化教学改革成果,鼓励教师公开出版高质量特色教材和讲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教研室根据本部门课程教学计划,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工作,持续、稳定地推动教研室的教材建设。中心根据各教研室教材建设规划,制定中心的教材建设规划。
第二条 教材建设项目在内容和体系上要突出学院和中心的优势与特色,中心重点支持精品课程以及特色教材建设。
第三条 教材建设要根据中心用书需要和编写力量统筹考虑 。
第四条 教材建设分为自编讲义和自编教材两类。申请自编材建设,须使用2年以上,并在教学中反映较好的自编讲义。
第五条 鼓励实训实验教师编写符合学院办学特色的实训实验教材和讲义。
第二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自编讲义要填写《教材建设立项申报书》,由各教研室组织申报,教学管理部接到各教研室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评审,决定资助教材建设项目,纳入中心教材建设规划。
第三章 教材建设的管理
第七条 教材建设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承担的编写内容不少于全部内容的1/4。项目主持人应与中心签定《教材建设资助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主持人按“申报书”和“责任书”要求编写计划、完成时间、编写人员、使用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主持人负责全书统稿,对教材编写质量担负责任。要求教材内容重点突出、布局合理、语言规范、图表准确。
第九条 编写完成后,主持人应与中心协商后邀请院内、外同行专家审稿,确保教材的质量。
第十条 教材建设项目由教学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分阶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进展不好的项目,分别采取限期改进、停止后期资助并追回前期资助经费等措施,以保证教材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中心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对教材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项目在出版或印刷物中,须明示“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工程实训中心”教师编写。自编讲义由中心负责统一印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法解释权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