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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教师管理办法

2009年08月24日 23:57  点击:[ ]

为规范实训实验教师管理,保证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实验是我院培养特色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一个好的实训实验教师队伍,是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双证书一体化”职教师资和高级能应用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实训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学要一丝不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三条 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由教学管理部向教研室下达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四条 实训实验教师应完成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实训实验教学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与创新意识,课程内容要不断更新,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社会需求,实训实验内容要不断充实完善,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使实训实验教学不断创。

第五条 实训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组成部分,中心各教研室要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该专业的实训实验项目,实训项目的制定既要符合各职业工种国家制定的标准要求,又要考虑社会的需求,实训教学要面向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方向发展。
   
第六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根据各系培养计划不断修订教学大纲,在教研室组织下,讨论制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特别要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七条 实训实验教师还应承担对外培训任务,对学校或中心自己组织的各种培训班有能力的教师要积极参加。
   
第八条 实训实验需有必要的教材或指导书,有经验的教师要积极参加实训实验教材的编写。

第三章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新开课的实训实验教师,应具备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条例》中技能训练、实验课任课资格,任课前必须经教学管理部组织评审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对开设的实训实验项目进行过辅导答疑等实践锻炼,全面掌握所开实训实验项目的基本内容,掌握实训实验课程的全过程,开课前认真备课,编写教案,能熟练掌握实训实验设备的使用,爱岗敬业。
   
第十一条 开课前要在教研室进行试讲,经教研室和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开课。教学管理部应将试讲情况审查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课前准备

第十二条 实训实验课的教师应根据实训实验课表,提前一周做好实训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实训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训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实训实验教师在上课前认真备课,写出教案,有些项目可制作成课件,在实训实验教学过程中做好讲授、示范、指导、检查、答疑等环节工作。
   
第十五条 实训实验教师授课前要填写好《实训实验教学进程表》,并上报教学管理部。
   
第十六条 实训实验教师授课前要根据教学计划,填写实训实验耗材计划,并按中心实训实验耗材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训实验教师授课前要认真检查实训实验所用设备,保证设备的完好率,认真做好实训实验室卫生,保证实训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训实验教师应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实训实验规程进行教学。教育学生遵守实训实验室规定和学生守则,绝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课程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训实验教学档案是教师教学工作的总结、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重要依据,教师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课程档案。
   
第二十条 实训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训实验教学大纲、任务书、实训教学周计划安排,实训实验教学情况记录表、课程表、学生成绩单、实训实验报告、考核试卷等。教师应在实训实验结束后按要求整理好课程档案。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实训实验教师应将课程档案提交质量监控部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中心资料档案室。

第六章 进修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不断地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实训实验教学经验总结,在实训实验教学中,不断地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条 中心每年制定教师进修计划,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学历提高、专项学习、企业锻炼、市场调研和出国学习等。
   
第二十四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积极参加校企合作项目,每二年至少到企业锻练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中心每年拿出一定经费支持实训实验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心鼓励实训实验教师积极参加全国和天津市各类竞赛活动。

第七章 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及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实训实验教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教学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或缺课,一经发现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训实验教师教师要提前十分钟上岗,不得提前下课。
   
第三十条 实训实验教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用语言侮辱学生或体罚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人代课,不得擅自变更实训实验内容、课程表、上课时间及地点,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文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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